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及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全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及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及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1号)要求,有序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规范标准,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积极引导和规范我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消防“微型站”,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建立快速指挥调度体系,切实提升初起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二、工作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底。
三、 工作任务
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字〔2016〕87号)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两个建设标准,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中,建立消防微型站。在2016年底前,50%的重点单位以及30%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建成微型消防站;2017年3月底前,全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50%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建成微型消防站;2017年底前,全部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建成微型消防站。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建设任务顺利推进。
(二)推广试点。各地要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至少分别选择1个社区和1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试点,并及时召开现场会议或举办现场培训班进行推广,加强工作指导,加快推进微型消防站年度建设任务。
(三)加强经费保障。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特别是灭火器材和防护装备的配备,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社区和重点单位完成起来存在困难。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经费投入,确保微型消防站能够按标准建设完成。另外,各地要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并每年划拨专项经费,对达到标准的微型消防站给予一定补助,为培训合格、登记在册的微型消防站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优秀队员和骨干力量发放特别津贴,及时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微型消防站或队员。
(四)强化人员培训。微型消防站人员多为单位、社区志愿消防队员、保安,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兼任,对基本的火灾扑救技能掌握不全面,辖区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采取上门培训或到营区轮训等方式,于2016年底前,对辖区建成的微型消防站人员全部开展一次基本技能训练,确保人员能够掌握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五)实行联勤联动。要按照两个标准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联勤联动制度,并将微型消防站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的灭火处置工作。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发挥距离火灾现场近、到场时间短的优势,遇到火情快速出动,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了”,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六) 广泛开展宣传。配备的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以及移动灭火器材承载工具上要统一涂刷“草原119”标志,值守站房及器材存放点要有明显标志,站房内墙上应悬挂微型消防站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以及防火巡查、值守联动制度等内容。微型消防站建成后,要督促社区和重点单位加强宣传,使居民、单位内部及附近商户都知道、了解设置微型消防站的目的意义、设置地点、报警方式等,使微型消防站能够有效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